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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阅读次数:567     发布时间:2026-05-22

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按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2025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国卫医急函〔202514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川卫医政函〔202463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来院开展业务的医药代表,以及医院内使用、采购、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信息化、第三方外包服务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学术及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技术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包括以药品医用器械和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科室院务部、药剂科医务部、信息科、院感科等负管理责任,不定期对接待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各临床医技科室负科室管理责任,科室成员对个人行为负直接责任,各临床医技科室定期开展教育监督,规范科室医务人员行为。

 

第二章 信息登记备案来访接待程序及相关要求

 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应先在我院院务部(后勤保障科、设备科)药剂科、医务部、信息科、院感科等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包括在我院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代表,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信息要报纪委办备案,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活动因工作需要医院主动联系的除外

 医药代表进行登记备案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医药代表登记备案》(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登记备案表;2.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加盖公章的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号;4.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印章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含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业务范围、授权期限);5.加盖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归口管理部门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记录企业及其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来访接待程序及相关要求

 实行预约接待。按照三定三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事前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一般需提前5个工作日在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医院网站下载填写《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2《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3),并附上相关材料发送至归口管理部门的电子邮箱,提出预约申请及备案。紧急情况可电话报备,并于3日内补交申请表和记录表。

院务部(后勤保障科、设备科)电子邮箱 cdjnfy@126.com 联系电话68938000药剂科电子邮箱 jnbjyyjk@163.com联系电话 69517159信息科电子邮 cdjnfyxxk@126.com联系电话 68897753医务部电子邮箱 cdjnyjk@126.com联系电话 69517282院感科电子邮箱 cdjnfyygk@163.com联系电话 68935879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电子邮件接收日期进行登记,对预约资料及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填写诚信记录,与医药代表对接预约来访事宜。

  预约成功后,来访的医药代表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未经预约登记的一律不予接待。

  应急采购,药品、物资配送,设备维护维修等特殊情况除外。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相对固定,接待人员根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报名情况确定,接待时不少于2人,医院纪委办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一)接待管理部门:院务部(后勤保障科、设备科)负责器械耗材、外包服务等代表来访预约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药剂科负责药品代表来访预约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信息科负责信息化建设等代表来访预约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医务部、院感科负责医疗相关外包服务等代表来访预约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二)接待时间:设立每月日期相对固定的医药企业接待日并对外公布。每周三/周四下午为医药代表接待日。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三)接待地点:518会议室。

(四)参加接待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安排具体人员接待,如需要院领导参加的,由归口部门负责通知联系。涉及需要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分管领导后,按分管领导意见执行办理。

第十 接待内容主要包括:收集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信息化、第三方外包服务等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对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新仪器设备信息等介绍;听取关于药品仪器设备、耗材等价格信息及安全合理使用相关业务;进行相关业务洽谈等;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第十 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职业道德标准及法律要求。

第十 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十 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第十 各临床科主任或医务人员在参加接待,听取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新服务介绍后,如临床业务需要,可收集本专科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相关资料作为参考。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时,按医院相关文件要求,依程序进行相关报告与审批,并合法合规采购

 

 纪律要求及罚则

第十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不得以挂号看病等形式私自接触医务人员。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进入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诊室病房等诊疗区域。

 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医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销售任务等行为;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开具检查检验数量;

(五)对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检查检验项目,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合理使用医疗器械、合理检验检查的行为。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违纪行为的,医务人员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二)参加医药代表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十八条 其他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不得私自接触医药代表,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医药代表提供企业产品在医疗机构内进销存等信息擅自接待的,医院予以约谈、全院通报、记入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经济处罚;涉嫌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临床医技科室交流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二十 各临床医疗医技科室各诊室如发现有医药代表私自拜访,应及时进行劝离,如对方不配合的,应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后勤保卫部门科进行联合驱离。

第二十 如发现医药代表违规开展业务活动(如参与产品销售、统方、商业贿赂、违规捐赠、误导用药、隐匿不良信息等行为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建立黑名单并实时上报,停止使用其代理产品。未按照规定登记和预约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擅自进入诊疗区域开展推广的,首次由医院纪委及归口管理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停止采购其产品3个月;再次违规列入黑名单,两年内禁止在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十 医院各药品耗材配送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相关日常工作,只能到后勤保障科或药剂科指定的地方办理。

第二十 后勤保障科、药剂科等各部门不得提供商业目的的用药用械等统方信息给医药代表,若有违反,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 医院纪委办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科室或个人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第二十 其他物资、服务采购供应代表的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制度:医院同步实施《医药代表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与代表采取停止采购、两年内禁止业务活动等处置措施

 

附件:1.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工作人员流程图

2.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

3.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4.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

5.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访活动记录表


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