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复印须知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的复印申请
1患者本人或代理人;
2其他相关机构。
二、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
3.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
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0.5元每页的工本费。
四、住院病历复印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病历复印位置:一号楼一楼大厅咨询台。
五、病案室电话:028-68897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