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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支付政策

来源:     阅读次数:77     发布时间:2025-09-01

生育保险支付政策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支付政策

待遇享受条件

女职工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或个人)已为其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或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

待遇支付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参加成都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或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

1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1000元;

2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700元。

3)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1顺产:限额支付5000元。

2难产(含剖宫产):限额支付6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3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以上终止妊娠 2000元(施行剖宫产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16周)终止妊娠50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住院时对符合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须在医院刷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直接结算后,产前检查费的定额补助由参保人员线上自主申领。

3.生育津贴

1支付条件:参加了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且在待遇期内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财政供养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两类人员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已在我市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在我省生育保险缴费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含)

2支付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份)÷365(天数)×产假天数。产假天数(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计发标准:顺产98天;难产11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98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42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15天。

生育津贴由医保部门支付给职工本人,对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申领生育津贴。

线上:在成都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已完成生育住院医疗费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途径办理。具体路径:通过四川医保”APP—服务医保业务办理单位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或成都医保公众号业务大厅服务医保业务办理单位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对生育医疗信息进行确认,并维护本人银行账号提交申请,在账号无误的情况下,医保经办机构会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生育津贴。

线下: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联网结算或不能进行线上申领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代办人在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线下办理。其中,已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仅申领生育津贴的,需提交以下资料: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全额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需提交以下资料: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申领时限应在出院或门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12个月内。

4.诊实施的计划生育手术终止妊娠只能通过线下提交资料申请,审核通过后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5.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可自愿选择按照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内不设起付标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据实支付。夫妻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相关待遇。

二、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支付政策

(一)待遇享受条件

入、出院时均处于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的。

(二)支付标准(三级医院)

1.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2.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保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产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3.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可自愿选择按照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内不设起付标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据实支付。夫妻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相关待遇。

三、四川省省本级生育支付政策

女职工按规定参加了四川省省本级生育(或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待遇期内的,住院时正常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其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总费用-自费部分金额(含乙类首先自费部分部分项目)】×90%

生育津贴咨询参保单位进行报销。

四、异地生育

目前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安排部署,全省已实现省内异地参保人员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顺产、难产、剖腹产费用(含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纳入省内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生育医疗费用省内异地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规定

五、报销时限

12个月内完成。异地请咨询参保地医保局。

六、住院报销流程

办理入、出院时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进行身份验证、刷卡(或凭证)登记即可完成联网报销。参保患者个人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即可。

 

 

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医保办宣

20259月修订